韶关公务员 法院(广东韶关公务员待遇怎么样)

   日期:2023-05-22     移动:http://mapp.b2b-1.com/news/417048.html

【开进乡间的巡回审判车】穿越蜿蜒的小径、澄黄的稻田,韶关始兴法院的干警们把巡回审判车开进了坜坪村开展诉前调解。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他们进行了调解,试着用更心平气和的方式帮助化解纠纷。法官情法并用,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劝导当事人珍惜邻里感情、互让互谅,慢慢把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打开,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邱某在3天之内完成巷道中砖块的清除工作并恢复通行。@人民法院报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页链接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长林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日前,广东省原乐昌市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朱长林(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长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长林利用担任乐昌市廊田镇党委书记、乐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检察网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这样的网上立案,群众更便捷】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人民法院始终站稳人民立场,用心用情用力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出更多普惠均等、优质高效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

为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韶关法院着力打造低成本、高效率、方便群众立案的诉讼服务,实现诉讼“一网通办”,让公平正义一“触”即达。在推广网上立案的同时,韶关法院还在今年开始探索推进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目前,网上立案通过率达91.5%。 网页链接

#信息快车#2021年3月30日,由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章平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在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广场放烟花射中跳舞群众眼睛,两被告被判赔7万余元】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天晚上,官某甲携带烟花来到某乡镇广场准备燃放。其间,在附近玩耍的官某乙在未经官某甲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点燃烟花,射中了正在广场跳舞的朱某的眼睛。事后,朱某因住院治疗等花费共计7.15万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官某甲选择将烟花带到人群众多的广场进行燃放,显然对烟花燃放地点的选择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其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官某乙系直接侵权人,对朱某的损伤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结合两人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定官某甲担30%的赔偿责任,官某乙担70%赔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始兴法宣

广东韶关,榜一大哥和女主播在房间翻云覆雨时,没想到遇上了警方查房!警方查看双方手机聊天记录后,认定男子是“嫖娼”,把他拘留了15天,还罚了他5000元。事后,男子以理据争,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申请行政诉讼,那么法庭会如何宣判呢?

男子刘某29岁,因为干互联网的工作,收入也还不错。平时上班,他喜欢摸鱼看看直播。一天,刘某在网上看到了漂亮的陈某,为了让对方关注到自己,就在陈某直播的时候,给她刷了不少礼物,从而取得了她的好感。后来,陈某为了让刘某能长期给自己刷礼物,就主动让刘某加她的好友,方便俩人互动聊天。

这聊着聊着,俩人越来越投机。刘某说自己是韶关人,这边东西好吃,景色很美,邀请陈某来玩,自己可以承担她来回的车费以及吃住的费用。陈某看刘某给自己刷了这么多礼物,加上盛情难却,就答应赴约。刘某看陈某愿意来,觉得自己的钱没白花,大家都是成年人,见面该懂得都懂。

后来,两人见面以后,直奔酒店办事,没想到遇上警方查房,被带回警局。虽然刘某向警方解释自己和陈某是你情我愿的关系,但是警方不认可他的说法,觉得是刘某在狡辩,而且他认罪认罚的态度不好,对其作出顶格处罚,拘留15天,罚款5000元。(来源:韶关法院案例)

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警方说明是如何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嫖娼的:

1、陈某和刘某之间没有感情基础,两人也不是男女关系,却相约酒店办事,还被当场撞破,这说明俩人之间存在违法办事的事实。

 2、虽然两人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卖淫嫖娼”,但查询两人的手机后,发现陈某愿意和刘某见面,是因为刘某给她刷了很多值钱的礼物,这其实是变相的支付“嫖资”。

3、他们两人是建立在用“钱”交易,才会相约办事,而非“情”。双方不是男女朋友的关系,是用“礼物”(钱)促成的。

根据相关法规,男女之间用钱财达成的交易意愿,进而发生亲密关系的,就是属于“卖淫嫖娼”。所以,警方认为他们对刘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不过,刘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进行了一场精彩的辩护,其辩护的理由如下:

1、自己给陈某刷礼物,只是单纯的爱慕送礼物,从头到尾没有说过一句刷礼物就要陈某和自己办事的话,而陈某也没有答应自己,只要自己刷礼物,就可以和她见面发生点什么。所以,两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以“礼物”(钱)交易的事实,警方的认定是建立在推理上面的。

2、如果网络刷礼物的行为,视为变相的支付“嫖资”,那么现实当中,在女生还没有答应的情况下,男生给女生买包包,买礼物,是否也可以理解为支付“嫖资”?自己刷礼物,只是想取得陈某的好感,让她答应出来见面,从而取得追求她的机会。

3、每天给女主播刷礼物的人这么多,他们如果私下见面有好感,难道都是违法的?

4、两人见面后,互相心生爱慕,情到深处就你侬我侬。而且自己和陈某见面后,没有给过她一分钱 ,所以这就是年轻男女之间,你情我愿的事情。

法院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刘某言之有理,而且警方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足以认定刘某和陈某之间协商过价钱,大多是建立在推理和推测上面,于是判决撤销对刘某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法院规范执法者正确执法的体现。法治社会下,法不是只针对普通民众,而是包括执法者。他们打击嫖娼卖淫的行为,值得认可,但是对每个案件,都要事实清楚,有法可依,正确执法,确保权力能被正确使用,让大家心服口服!

不过,刘某和陈某之间到底是什么情况,现在也只有他们自己心知肚明了!你们是怎么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是他先挑衅我的!”广东韶关,男子酒后到一便利店购买安全套时,先是以价格过高为由质疑女销售员,后又以言语调戏女销售员。发生争执后,男子被女销售员砸过来的保温瓶砸中并烫伤。事后男子将女销售员告上法庭,主张索赔9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韶关武江法院)

事情比较清楚,27岁男子陈某从酒吧出来后,来到刘女士与丈夫经营的便利店内,购买了一瓶矿泉水与一盒安全套。

当得知一盒6只装的安全套需要35元后,陈某对此表示质疑,并询问刘女士为什么销售价格要高过其在别处购买的价格。刘女士对此回称,这是正品,并表示陈先生可以选择其他便宜一点品牌的产品,或者选择到别处购买。

陈某听完刘女士的回应后,甚是不爽,于是便追问刘女士卖得比别人贵10块钱的原因是什么?在又得到这是正品的解释后,陈某便质问刘女士,你凭什么证明这是正品,难道你用过?随后陈某还不停地通过污言秽语,挑衅刘女士。

刘女士非常生气,遂让陈某马上离开。但陈某却不以为然,仍继续在言语上挑衅、侮辱刘女士。刘女士忍无可忍后,遂拿起刚倒满开水的保温杯砸向陈某,由于当时保温杯没拧紧瓶盖。后导致陈某头部被砸中外,全身也被开水烫伤。

事后刘女士随即通知其丈夫并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并对此事进行处置后。陈某遂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9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其就会败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法庭上,陈某拿出当时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处理记录、其到医院接受治疗的发票以及其由此而带来包括收入减少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陈某的意思就是说,其受伤是由刘女士造成的,因此刘女士需要承担其因为受伤而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那么陈某的诉求,合理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条同时还规定,如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侵权需同时满足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2、损害事实存在;3、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要判定刘女士承担责任,就必须需要证明刘女士一方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必须与陈某受伤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注意,即便刘女士有过错,如果有证据证明陈某系故意或有重大过错的,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刘女士的责任。刘女士有没有过错,便利店的监控视频可以证明一切。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多次挑衅刘女士在先,刘女士在多次警告、驱离陈某无果后,才做出自我防卫的行为,因此在主观上刘女士没有存在过错。虽然刘女士客观行为上造成了陈某身体损害的后果,但显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

看到这里,或者大家可能以为法官会和稀泥,判个10%责任就了事了。但本案的法官并没有这样做。法官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违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并为该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亦回其承担。

最后,要为该案的法官点赞!因为法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摒弃了”谁受伤谁有理”的不良风气,同时也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义精神。希望这样的判决越多越好,或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让更多的人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那么大家认为,刘女士需要承担责任么?欢迎大家讨论!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宏广(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公告】由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韶关市叶先生诉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7月8日15:00开庭审理!

由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韶关市叶先生诉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将于2021年7月8日15:00,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韶关市XX区XX镇XX村拥有宅基地。

2010年7月X日,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了X府[2010]XX号《XX区XX路旧城改造收地通告》(以下简称“收地通告”),决定对XX路以南的用地范围进行旧城改造,因补偿标准偏低,委托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19年4月XX日起至2019年5月XX日,委托人的宅基地被推平。

起诉认为,根据上述收地通告的内容可知,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对委托人被征收的宅基地进行补偿,且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在另案诉讼答辩中亦明确表示愿意对委托人的宅基地进行补偿。委托人遂于2021年1月XX日向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至今未对委托人作出任何答复。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委托人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袁国贤涉嫌滥用职权、串通投标案提起公诉】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袁国贤涉嫌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一案,由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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