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解除处分后 解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解除程序)

   日期:2023-05-09     移动:http://mapp.b2b-1.com/news/331187.html

为什么纪检机关给予的是建议免职,而不是直接免职,因为免职不是处分的内容,公务员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如果是党员的话,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免职均不在这两个范畴内,它是免去现有的领导职务,比如现在是副市长,那么免职以后就不是副市长了,可以看着一般工作人员,还是可以在原来的单位上班的,被免职后,虽然没有了职务,但是一开始的一两年,出于尊重,同事们碰到,也会以市长称呼。

副市长是市人大常委会认命的,一般都发有认命证书,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最终宣布免职并履行免职手续的是人大常委会,不是纪检机关,但是纪检机关会根据调查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这就是为什么新闻报道上经常提到的建议免职,这个建议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提到的那种简单建议,这是经过调查,证据充分,当事人已经承认的情况下做出的建议,是有一定的权威性的,基本上人大常委会都会采纳,只是要召开会议作出决定,然后对外公布。

“戴副局长终于被处理了,但男主角不是他。”扬州,广陵区某局副局长戴璐,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建议免职处理。而男主不是传言的扬州市副市长张某,换成了淮安市副市长韦某。

相关部门处理的速度的确不慢,正面问题,没有敷衍,点赞!

不过,还是有些问题可以继续聊聊。

1、网传的男主张副市长,怎么变成了韦副市长,而且任职也由扬州变成了淮安。

网传这个韦某就是韦峰。

网上查到的韦峰的工作经厉是,早期在扬州工作,曾任扬州市接待办主任,扬州市江都区委副书记、区长,江都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韦峰任高邮市委书记,扬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扬州市广陵区委书记。

2022年2月,韦峰任淮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21年,戴璐升任广陵区某局副局长。2年前在广陵区街道办任职,据说这期间才转为正式编制。

估计2019年开始,两人有交集。

可为什么,网上说的副市长是张某,这也太离谱了,差了十万八千里。

不过,面对网上的信息,张副市长也不发布什么反驳消息,真沉得住气。

网上不是法外之地,根据民法典,张副市长可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散布谣言的人进行民事赔偿。

2、网传与戴璐有关系的其他人呢?

网传与戴璐发生关系的,还有券商老总,人务部某领导,等。对于这些,相关组织是否也应该调查一下,是不是谣言?

如果是谣言,澄清一下,以避免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

3、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戴璐的一路升迁,是否受这些男领导的关照,是否违规,这恐怕是大家最关心的事。

相关部门应继续调查,防止我们一些政策法规没有得到落实,是否存在渎职、徇私枉法

的问题。

4、免职处理是否太轻?

很多人认为,对两人的免职处理太轻,而应该撤职处理。那么,免职与撤职有没有区别?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

撤职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

其次,两者条件不同。

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

免去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最后,两者的后果不同。

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处分期限为2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

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

除。

因此,对两人的免职处分的确不重。

不过,戴璐的事,涉及的相关人等,应该比较多。拔出萝卜带出泥,扩大了就不好了,能有个处理结果,总比没有好。

5、戴璐的老公该怎么办?

现在事情已有结论,戴璐的老公该怎么办?离还是不离。

对于戴璐这样道德水平低下的人,说不定啥时候又给戴绿帽子了,所以其丈夫应该选择离婚。

根据民法典,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戴璐伤害了其老公,有错在先,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此外,也可以考虑以重婚罪,对戴璐发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你认为戴璐犯了重婚罪吗?欢迎留意讨论。

#扬州头条# #扬州身边事# #我与宪法40年#

扬州桃色事件,我们都错怪张副市长了,已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原来男主另有其人,真不能随便误传,通报已出,建议免职。

撤职和免职的区别:

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会用到此词。

撤职,是对违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进行的处分,撤销现任职务,撤职处分同时有可能伴随级别的降低。

调查期间先免职是正常的,只有查实确定之后,才会走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程序。

目前即使撤销了处分,日后还是会被盯上,稍不留意还是会被开除。

#淮安市副市长韦峰被免职#免职还是副厅级干部 应该撤职甚至开除公职党籍

扬州市有关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江苏省纪委监委和扬州市委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深入调查。经查,淮安市政府副市长韦峰(曾在扬州市工作)与扬州市广陵区商务局副局长戴璐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1月13日晚,“淮安人大发布”发布消息:1月13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韦峰的淮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一个副市长,副厅级领导干部,竟然窜到人家婚房去偷女人,难道在别人婚房偷情发挥更好吗?

这样不要脸的干部,免职不行,免职还是副厅级领导干部,说不定哪天换个地方又是副厅级干部。就应该撤职,直接降为科员,最好是开除党籍公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淮安市副市长韦峰被免职# 韦峰被免职,人们拍手称快,但我们要了解处分依据,作出准确判断。其实对党内干部的处分是有规定的。中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党员处分作了详细规定,共142条,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从事实情况看,韦峰与戴某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已撤销职务,是否开除党籍,还要认定他们的情节是否严重,我认为是严重的:第一,他们东窗事发于现在,但起始应该是韦峰在广陵任职期间。韦峰是2021年7月从高邮市委书记调任广陵区委书记,是以“救火队员”的身份,接替因防疫不力被撤职的朱勇,防疫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且他是广陵的最高领导,防疫期间发生这个问题性质肯定严重;第二,要查一查韦峰利用职权为戴某谋取了哪些不正当利益;第三,韦峰提任淮安市副市长(副厅)之后,属异地,他狂奔180公里保持这种不正常关系。所以我认为情节严重是铁板钉钉的,应该开除党籍。

没有廉耻道德触犯婚姻法,没有被撤职只是一个建议免职?//@至爱无情:科普一下:免职与撤职是两码事。免职是免去现任职务,属于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免职后级别还在,可以到其他单位任同级别职务。撤职(撤销党内职务)是党纪重处分,且撤职必降级,原级别没了,当然不能任同级职务了,两年内不能提拔、评优。受到党纪重处分的一般都还有政务处分。

老宋点评 中国法学会会员 《清风时评》特约评论员

成都成华区女副区长处理结果来了,追究责任并建议免职!

#司马南还能再发声吗#

实锤了,司马南被禁言了。

为什么被禁言,是因为违反了网络平台的相关规则。

 

禁言不是封号。

封号是永久的,禁言是有期限的。

这好比企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其中除了开除以外,其它处分都是有期限的。到了期限如果没有再犯同类错误,要按程序给予解除处分。

开除则不然,等于是一锤定音。既然开除了职工队伍,就已经不是队伍里的人,自然也就没有解除这一说。

所以,禁言就如同警告,到了期限自然就会恢复发言。

而封号则如同开除,不存在恢复发言的可能。

 

那么,作为有数千万粉丝的网络达人,司马南过了禁言期还会发声吗?相信这是广大网民最为关切的问题。

 

为回答这个问题,不妨按照来龙去脉梳理一下。

 

首先,

司马南从去年底就开始质疑联想国家资产流失问题,时长大半年之久,各大平台并没有为此禁言。

可见,这并不是禁言的原因。

 

其次,

司马南十二年前在美国花25万美元买个房子,虽然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但中国公民在美国买房子的人不计其数。官方也没有对此作任何反应。而且这也不是网络平台所管辖的范围。

可见,买房子也不是禁言的原因。

 

再有,

关于资敌,叛逃,汉奸,间谍,两面人,卖国贼,职业坏人等头衔,都是网络上给他戴的帽子,官方并没有定义。当然,如果有官方定义,也早就把他抓起来了。

可见,这些头衔也不是禁言的原因。

 

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显而易见,司马南在8月19日发的最后一条视频:

向公安部,中央网信办实名举报,联想花钱操控舆论。

视频发出后,各大平台马上相继对他作出禁言处理。

可见,问题极大可能就出在这条视频上。

 

尽管司马南在视频中罗列了一大堆所谓的证据,但还是存在以下两点:

第一点:

既然是实名举报,你司马南是实名吗?在网络上你可以起任何网名,但实名只能有一个。如果不是实名,岂不是最低级的瑕疵。

 

第二点,

我仔细看了一下,他列出的那些证据,都是在网络上你传我,我传你的网络传言,很难落到实锤。

所谓证据,必须具有准确性,唯一性,不可更改性。而司马南提供的那些证据,分明抗不住推敲。

 

对没有叫得响的证据,在网络上可以推敲分析解读。但是一旦拿到法律层面上,那就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了。尽管是不是诬告暂且不能定论,但起码会有这方面的嫌疑。

难怪有的平台干脆作出说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用户目前处于禁言状态。

 

看来,司马南是疏忽了这一点,在情绪的裹挟下,一时冲动犯了个低级错误。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司马南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所在的那个团队,难道没有一个明白人冷静沉着,及时止损。怎么会导致这种事情发生呢?

当然,人无完人,谁都有失误的时候。犯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改正错误。

相信,只要他虚心改正错误,一定会等来重新发声的那一天。

建议将免职的正负含义区分开来

我们知道对职务惩戒处分有撤职降职。而还有一种称为免职的,其惩戒严重程度和撤职等同,但它并不是处分,而是组织处理,因为免职还包括正常职务变动,如升迁、调离、退休等需要中止现任职务的。中止职务,是影响很大的事情,如果是受处罚的免职,则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将正常职务变动和受惩罚解除职务,用同样的免职来表达是很不合理的,一般来说,免职给人的感觉是负面的,这样就给正常职务变动的人造成不良影响,而同时免职又不是处分,又减弱了它的惩戒作用。

为了区分两种不同完全不同性质的免职,建议从处置名称上加以区别:用减除职务表示中性职务变动。用免职表示惩罚性的组织处理。这样就将免职的正负性质区分开来,既提高保护作用,又加强了惩戒作用。

干部管理权限不同,处理程序、层级、手续、复杂程度也就不同!

这是韦副市长和戴副局长的处理走向不同程序的根本原因!

三天时间,扬州方面就公布了网上热传的干部作风问题核查结果。

果然,是我此前推测的追究纪律责任和建议免职,和成都的一样。

为啥是追究纪律责任呢?为啥只是建议免职呢?这其中有党口的,有行政口的,有党组织的,有人大的。

且听详细分析。

可以看到,韦副市长是副厅级,是省管干部,因此干部管理权限省里,追究纪律责任,肯定是江苏省纪委,最后需要由江苏省委决定,才能做出处分决定。

由此可见,官僚体系的层级、程序是多么复杂。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此种行为属于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生活、群众六大纪律中的生活纪律。而处理档次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再看,建议免职。副市长是行政职务,是经由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从哪儿来,到哪儿去,只能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处理,因此只能是建议免职。而免职也算是组织处理的最严重情形,只能是建议。

再看美人如玉的戴局长,只是副科级,干部管理权限在广陵区。纪律处分权限就在广陵区纪委,也要通过广陵区区委决定,才能作出处分。

建议免职,副局长这一行政职务,也是广陵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只能是建议免职,走人大的免职程序。

因此,我们可能看出,有党员身份的处理问题,有行政职务的处理问题,有党组织,有人大,其中的门道还是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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